《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寶山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公司、企業發展或者通過其他相關單位的工作管理人員在經濟貿易往來中,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在國有企業、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托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385條、第38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較大數額財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商業賄賂罪是一個類罪名,它包括企業商業人員受賄罪、商業單位行賄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客觀上采用了以秘密給付財物或其它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行為。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其手段主要表現為回扣,即經營者暗中從賬外向交易對方或其他影響交易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秘密支付錢財或給予其他好處的行為。回扣的表現形式一般有三種:
(1)現金回扣。即賣方從買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數額,在賬外返還給對方
(2)實物回扣,如給付對方高檔家用電器等名貴物品
(3)提供其他報酬或服務,如為對方提供異地旅游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經營者。商業賄賂的主體必須是經營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非經營者不能成為商業賄賂的主體。
4、主觀方面
故意。行為人主觀上有在經營活動中爭取交易機會,排斥競爭的目的。
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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