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平時的借貸中,所謂砍頭息,是指給告貸者放貸時先從本金內里扣除一部分錢,和談告貸1000元,實踐歸還800元,沒有領取的200元看成本錢預先領取,這就叫砍頭息。上海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這類砍頭息是不是舉動當作“套路貸”而認定為詐騙罪?首先看條約條目的商定,假如條約以“保證金”等虛偽來由誘使借款人基于謬誤意識簽定金額虛高的“假貸”和談,此時,借款人因謬誤認識而處分,就算作“套路貸”犯罪,但是如果合同對于這種砍頭息的約定很明確,雙方自愿合意,即便借款人事后認為自己利益受損不同意,也只是算作刑事糾紛, 當然如果出借人通過非法手段取得本金或利息,則也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苦守罪刑法定準繩,保持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罪刑法定準繩的基礎寄義包孕認定行為人的行動組成犯法和應受懲罰,必需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條件,假如刑法沒有明文劃定,縱然行動傷害很大,也不克不及認定犯法和賦予刑事懲罰,即法無明文劃定不為罪、法無明文劃定不懲罰。
同時,阻止類推說明是罪刑法定準繩的首要內容。法律實際,若將顯然不符合詐騙罪組成要件的行為強行解釋為構成詐騙罪,則有類推處理之嫌疑,實質上是與罪刑法定原則的抵觸。
正如,在類似案件中,相關證據材料無法認定行為人有欺騙的成分,甚至被害人承認自己對全過程明知,而不認為自己是被騙,在此情況下,若一味將行為人的行為認定為詐騙罪,難免有違罪刑法定之嫌。對于此類新型“套路貸”案件,如直接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法理上說服力十分有限。
如,即便認定在“套路貸”案件中,對違約金、手續費有瞞哄部份本相的行動,只要被欺騙者受騙,基于托付意義實行托付行動,從而轉移占領的究竟弗成否認,詐騙罪的主觀組成要件就無奈被否認, 然則否定定為條約詐騙罪更加宜。
依據《刑事審訊參考》第1264號案例對詐騙罪與條約詐騙罪的犯法組成闡發,區別詐騙罪與條約詐騙罪首要體現在兩點:在客體上,詐騙罪只侵犯了公私財富的所有權,是簡略客體;而條約詐騙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財富所有權外,還侵犯了市場生意業務秩序和國度條約治理軌制,是以侵占的是龐雜客體。
在犯法主觀方面,詐騙罪首要體現外行為人采用詐騙的行動,使受害人發生謬誤意識而托付財富。而條約詐騙罪是行動人在簽定、執行條約過程當中,采用虛擬究竟、瞞哄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往往實施了與合同約定內容相關的經濟活動,即具有與簽訂、履行合同相關的籌備、管理、經營活動。
該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導致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而作出財產處理的主要原因。而在“套路貸”案件中,行為人也是以簽訂、履行的合同為由取得被害人財物,且“套路貸”的蔓延侵犯的不僅是公司財產,更是市場交易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
而且,一般情況下,套路貸中實施的欺詐程度較詐騙罪中的輕,行為人在實施虛增債務、制造虛假銀行流水的過程中,債務人發現到是不當行為的可能性更大,具有一定過錯,而合同詐騙罪的量刑較詐騙罪量刑相對較輕的理由之一,即有合同詐騙中的被害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應當具有審查義務,發現上當受騙的可能性更大,具有一定的過錯。根據罪刑法定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認定合同詐騙罪更為妥當。
咱們需求注重的是,正所謂“最高的法令是人的知己”,欺騙犯法作為天然犯,也是一種顯然違背倫理道德的犯法,一個擁有失常感性的普通人不需要借助于法令常識,憑本人的社會生存教訓和質樸的倫理道德觀點,就可以判別哪些行動屬于欺騙。
2019年5月,中心政法委秘書長、天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指出,要避免六個苗頭性問題,此中第一個題目便是“隨便定性、亂貼標簽的題目”,因為專項奮斗氣勢壯大,個體處所和部門把專項斗爭當成“筐”,搞“搭車執法”,以偏概全,偏離了專項斗爭的原旨本意,造成公眾誤讀,引發負面炒作。
上海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在兩高兩部《套路貸意見》中一明確規定,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才能夠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的當然不應當認定為詐騙,也正如“不是黑社會不能定成黑社會”,詐騙罪不應當成為“套路貸”犯罪的口袋罪。在法治社會中,任何時期都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才能實現懲罰犯罪與人權保障的統一,這也是刑法的初心與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