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我們如果對單位的財產問題進行作為己有,是會構成貪污罪的,很多人斗明白,但是他們面對經濟利益的誘導,很多人都會通過控制不住,從而提高違法犯罪,那么哪些行為是否屬于侵占公司企業財產呢?關于侵占上市公司企業財產的問題,上海資深刑事律師為您整理了以下研究內容,希望對您有所提高幫助:
一、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是什么?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發展或者通過其他相關單位的人員,違反國家法律制度規定,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是指為取得經濟利益而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法人組織。 如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 “其他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以外的群眾組織、公益事業主管部門、群眾自治組織,如學校、醫院、群眾組織、社區(村)委員會等。
“單位財產”不僅指單位“擁有”的財產,也指單位“持有”的財產。包括:
⑴已經在本單位的占有、管理制度之下發展并為本單位內部所有的財物。
⑵本單位雖尚未發展占有、支配但屬于自己本單位內部所有的債權。
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產,如郵局郵件。
從物的性質上看,包括企業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資產財產,如電力、熱能、煤氣、天然氣等。但不可以包括工作單位的知識進行產權,侵占單位的知識經濟產權,在刑法“侵犯學生知識以及產權罪”一節有特別管理規定。
(二)客觀要件
二、表現為行為人可以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進行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存在較大的行為。
1.罪犯利用了他的地位
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可以利用學生自己在本單位領導職務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問題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主管權”,是指對本設計單位對于財物的調撥、安排、使用等具有重要決定性的支配權,一般來說都是在單位中擔任中國高層建筑管理專業職務,如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等。“管理權”,是指直接材料保管、使用、處理以及本單位的財物作為擁有的一定的支配權的人員,如倉庫保管員、會計、出納等。“經手權”,是指本身發展并不全面負責通過對本研究公司內部財物的管理,但因為社會工作生活需要,對本項目單位財物有領取、使用或報銷等職權,如企業中的業務員、采購員等。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行為人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其對工作環境的熟悉和方便,侵占不在其控制范圍內的單位財產,則視為盜竊。 “利用職位”和“利用工作”應該有區別。
2.行為人通過實施了將本單位財物進行非法占為自己已有的行為
“侵占”應作廣義的解釋,不以自己合法持有為重要前提(區別于《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罪”),即不僅可以包括企業業務上先合法公司持有、后非法市場占有一個單位進行財物的行為,也包括個人侵吞、竊取、騙取等非法占為己有的學生行為。
(1)侵吞行為
侵占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直接占有其管理、處理和使用的單位財產的行為。
(2)竊取型非法占有
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利用手段秘密盜竊、非法占有單位財產的行為。一般來說,在行為人依法管理單位財產的前提下,內部作案是最典型的作案方式。如公司的倉庫管理員將在倉庫內被盜的產品外賣,銀行運鈔車快遞員在運輸被盜的人民幣。
(3)騙取型非法企業占有
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編造事實,隱瞞事實,非法占用本單位財產的行為。 如:購銷人員偽造、涂改單據索取財物,出差人員虛報差旅費等。
(4)其他類型的非法占有。 一般認為,企業領導人員冒名頂替、私分公司、私分企業財產等都可以構成職務行為(具體問題應具體分析,是構成職務行為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3. 犯罪人非法占用單位較大數額的財產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檢察院和公安部相關規定,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限制追訴。
上海市相關規定:職務侵占數額1.5萬元通過以上企業不滿10萬元,屬于“數額存在較大”的起點不同標準;職務侵占數額1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具有巨大”的起點設計標準。
(三)主體要件
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掌管、處理、管理本單位財產的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廠長、會計、出納、業務員、采購員等。
注意:國有公司、企業發展或者通過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管理以及一些其他相關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上述問題行為的,構成貪污罪。
(四)主觀要件
是主觀故意,具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產的目的
三、侵占公司企業財產以及如何判刑?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單位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一)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故意捏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虛報、騙取屬于自己的保險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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