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認定案情的根據,只有正確的認定才能正確的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之關鍵。證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證據制度是否科學、先進、完備是體現一個國家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標志。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靜安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與其他證據交叉質證,其客觀性的判斷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他證據的內容。如果能夠得到其他證據的佐證,證據可以得到佐證,從而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如果不能得到其他證據的佐證,而且與其他已經得到佐證的證據相矛盾,則證據的客觀性難以證明。因此,刑事辯護律師在質證一件證據時,不應局限于證據本身,而應當與檢察機關已經出示和將要出示的與證據有關的其他證據進行質證。對于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指出證據之間的矛盾; 對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指出證據得到佐證的情況。
當然,不排除對單個證據問題進行研究分析、論證。單個的證據,其內容我們如果沒有違背了自然、社會發展規律或者不符合情理、邏輯錯誤、前后主要矛盾,也可以從證據材料本身存在質疑證據的客觀性。
隨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我國也已經形成治理刑訊逼供這一頑疾的證據科學體系但在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適用上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我國現行刑事立法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規定的欠缺,
一是立法上雖然反對非法收集證據,但在對待非法證據的有效力問題上,態度并不鮮明,無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憲法,均沒有明文規定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
二是即使憲法和法律對非法證據問題有些規定,但這些規定過于籠統、原則,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
三是對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及其衍生證據的采信與否,不僅法律沒有規定,司法解釋也沒有涉及甚至是可以應用的
四是對證據是否合法的審查程序,法律亦無明確規定,缺乏具體可操作性
五是非法證據及其排除規則的規定散見于憲法、法律、司法解釋甚至部門規章之中,規定之間缺乏內在的邏輯聯系,更沒有依憲法、法律和司法解釋等法律地位的不同而形成簡繁得當、層次分明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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