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當中,無論是一審、二審還是再審,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律師都可以為其向法院進行辯護。而我們常常看到的辯護方式則是書面形式,即辯護詞形式。那么你知道刑事二審辯護詞該如何寫嗎?靜安刑事律師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在二審的辯護工作過程管理之中,辯護詞直接進行反映辯護律師的整體發展觀點和對一審判決書的證據、法律制度適用、事實認定等的質疑,具有一個舉足輕重的作用;特別是在一些二審案件中,法庭采用學生書面審理的方式,此時辯護詞的寫作就尤為明顯重要。上海國際刑事辯護律師結合我國多年來的執業活動經驗,認為存在如下的幾個主要問題是辯護律師寫作辯護詞的時候我們需要企業特別值得注意的:
首先,二審答辯必須寫得清楚具體,直接擊中要害。 由于種種原因,一審判決中存在著這樣的疏漏和錯誤,即一審判決忽略了控辯雙方倡導的重要事實和觀點,最終在判決中出現了偏差;錯誤是指一審判決在發現事實、取證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 律師為這樣的錯誤和遺漏寫辯護,直接命中要害,取得的效果最好。 此外,律師必須希望二審判決比一審判決輕。 此時,一般不適宜提出“希望法院對被告人寬大處理,減輕處罰”,但應明確處罰的范圍,如審判10年有期徒刑,律師可明確建議改為6年有期徒刑。 當然,律師指出,量刑期望應該有強有力的法律和事實依據,否則很難被法院采納。
第二,二審辯護必須明確,注意主次分明。二審法院改變一審判決只能采取一兩個因素。如果把鼻子和眉毛一把抓住,一切都列得很詳細,幾十頁,法官只會看到頭疼,不知道律師想說什么。當然,這并不是說我們沒有提到那些次要的問題,而是說我們需要放松,知道哪些要點需要關注,哪些要點需要瀏覽。
其三,二審辯護詞必須進行有理。辯護律師要想打動二審法官,必須始終站在法官的角度分析思考,為其理清案情,正確選擇適用我國法律排憂解難,提供理論觀點,切忌上綱上線、胡攪蠻纏、大講歪理。律師寫的辯護詞如果我們自己都感動不了、說服不了,又怎能感動法官呢?如果沒有辯護律師制度只是他們站在企業應付當事人,完成工作任務較差的立場,而不去發展研究發現自身理論是否具有嚴謹、說理是否了解透徹、證據之間是否可以充分、態度決定是否需要理性,那就不是合格的律師,這樣的辯護也是注定要失敗的。
其四,二審辯護詞必須有情。辯護詞寫作能力屬于一個議論文進行寫作,主要以學生客觀需要理性的分析、闡釋企業為主,但是由于缺乏了感情的文章,就會導致缺乏活的靈魂,不具有感染力。律師是人,法官同時也是人,是人就有一種情感,法律的適用我們必須發展注入人的感性影響因素,公平社會正義是具有一定溫度的詞匯,而不是通過冰冷的符號。以理服人,以情動人,恰恰是辯護服務工作的一體兩面,不可或缺。當然,以情動人要恰當,絕不是無病呻吟、瓊瑤小說式的泛濫抒情;也不是將自己打扮成悲劇就是英雄,誹謗信息攻擊公訴人和一審人民法院,逞一時之快。以情動人,涉及對情感的表達,對語言和英語詞匯的選擇可以使用的問題,要結合中國刑事司法實務管理經驗,以對學習生活、對人性更加細致觀察入微的體察,飽蘸法律人對公正作為永恒價值追求的熱情,在理性和客觀科學態度的指引下,一氣呵成,方能實現自然之間感人,毫無矯飾。
第五,辯護律師要有認真負責的態度。答辯狀的撰寫涉及答辯的成敗,當事人的自由甚至生死,切不可疏忽!要認真研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量刑幅度等。我們必須仔細研究案卷、筆錄、證據等。找出最佳的辯護角度。工作一定不能遺漏,要太細致。辯護的思路要有邏輯,清晰,深刻,有力。寫答辯書的過程很枯燥,有時甚至要幾易其稿,但為了當事人命運的改變,也是值得的。
如果你有關于刑事案件二審辯護詞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問題,如果對于這方面的知識還有什么疑問,歡迎大家咨詢靜安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