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二審刑事證據在本案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刑事訴訟法中,證據是判斷當事人有罪、無罪的依據。 任何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包括物證、書面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辯護、鑒定意見、檢查、審查、鑒定、調查和實驗,如記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刑事案件新證據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新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新證據材料是新證據。一些重要的事實證據對案件的證明作用新的證據可以確定案件的有罪和無罪。接下來就由靜安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在二審中確定新證據的標準
1、在刑事責任案件的一審、二審中也會有新證據問題出現。如果一個法庭審理建設過程中需要當事人之間及其相關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有證明自己案件事實,決定企業案件定性,證明我們是否有犯罪或無罪的證據,而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均沒有在案卷中收集的,法院會認定為新證據。在審判管理監督控制程序中,人民法院認為對于新證據的認定標準一般學生認為是案件發展已經開始發生一些法律制度效力的判決、裁定后,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提供的能夠充分證明這個案件事實,并且,能夠產生影響原生效判決裁定的定性的,原審中沒有提交過的新的證據。會被認定為新證據。
2、對于新證據的認定管理標準要求除了要看新證據能力是否可以存在問題可能發生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中據以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實的證據證明材料,并具備下列幾個主要特點的才認定為新的證據。一是原判決、裁定生效后發現的新證據。第二是原判決、裁定中國生效前已經可以發現,但未予研究收集的證據,三是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收集,但未質證的證據。第四是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鑒定工作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被改變企業或者進行否定的,第五是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以發生發展變化,影響以及定罪量刑,且有一個合理選擇理由的證據,這些問題均是新證據作為認定的標準。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可以改變原判決、裁定事實的證據,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視為“新的證據”:原判決、裁定生效后新發現的證據;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發現但尚未收集的證據;原判決、裁定中國生效前已經通過收集,但未經有效質證的證據;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已經改變或者被否定的;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以發生發展變化,影響以及定罪量刑,且有一個合理選擇理由的。
二審新證據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區分為:補強證據、相悖證據;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新出現的證據、改變原證據的新證據等。 對于刑事二審新證據的處理程序和方法,要首先發揮二審新證據的概念篩查功能,對于不宜視為二審新證據的材料在審查之后可以不予開庭。以上就是靜安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靜安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