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上運用的功能越來越多,而近年來,通過計算機網上實施犯罪的案件越來越多,怎么理解電子證據的概念的界定和它的種類以及特征等等。下面。以下內容僅供參閱。
現代科技日新月異,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刑事犯罪突破了以往“面對面”的常態,傳統型犯罪開始走上計算機化,傳統證據的運作方式隨之改變。近年來,面對出現的通過計算機實施犯罪,給檢察機關的辦案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特別是在辦理批捕、起訴、職務犯罪偵查等案件時逐漸涉及到大量的電子證據,如何理解電子證據的概念并對其進行法律定位,在實踐中應如何審查判斷,如何在法庭上進行舉證、質證,成為檢察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一、電子證據概念的界定、種類及其特征
(一)電子證據概念的界定
在我國,對電子證據的界定有廣義說和狹義說兩種。廣義上的電子證據指“借助現代信息技術形成的一切證據。”狹義上的電子證據是指“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或者“以數字形式保存在計算機存儲器或外部存儲介質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或信息。”小編認為,將刑事訴訟所涉及的電子證據直接界定為計算機和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產物的狹義界定觀點,只抓住了問題的重點,并不能反映紛繁復雜的電子證據的全貌,電子證據雖然大部分在計算機及其附屬系統中產生,但在其它電子設備或系統中也產生電子證據,如數碼相機、手機等。因此筆者認為狹義論限制了電子證據立法對新型證據的調整范圍,不利于電子證據相關規則的制定,從廣義上界定電子證據更為適當。
(二)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種類與特征
1.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種類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在刑事訴訟中常見的電子證據主要包括:“一是現代通信技術應用中出現的電子證據,常見的有電報電文、電話錄音、傳真資料、尋呼機記錄等;二是電子計算機技術應用中出現的電子證據,常見的有單個計算機文件、計算機數據庫、計算機日志等;三是網絡技術應用中出現的電子證據,常見的有電子郵件、電子公告牌記錄、電子聊天記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報關單、黑匣子記錄、智能交通信息卡資料等;四是電視電影技術等應用而產生的電子證據、如影視膠片、VCD、DVD光盤資料等”。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電子證據的表現形式花樣翻新,新形式不斷出現,因此以列舉的方式將電子證據的表現形式一一說明是不現實的。下面僅從刑事訴訟實踐中所出現的最具代表性的幾種電子證據的表現形式做一個簡要的列舉。
(1)電子技術產生的圖片、音頻、視頻文件:通過數碼相機、數碼攝像機、電子錄音設備等電子設備獲取,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儲存于相應的存儲設備之中的圖片、音頻、視頻文件;
(2)手機短信息,手機儲存的電話號碼,手機記事本、日程安排等;
(3)計算機文件、計算機數據庫、計算機日志等;
(4)電子郵件,電子公告;
(5)網上聊天:IRC、ICQ、QICQ等;
(6)電子貨幣:信用卡、轉賬卡、ATM卡等;
2.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特征
電子證據作為一種訴訟證據,具有傳統證據的共性,但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也正是電子證據有別于傳統證據的原因所在。
(1)易變性:電子證據的易變性有兩層含義。首先是指電子數據在生成、存儲及傳輸的過程中容易被修改、破壞,這種修改和破壞可能是由于人為因素產生的也可能是由于計算機自身因素產生的,但這些被修改、刪除的電子數據在某種程度還可以借助專門技術修復。其次是指電子證據會隨時間的流逝而改變,在計算機及電子設備中存儲的電子數據的動態性很強,其存儲的時間不固定,有的時間以天、月計,有的時間短到以毫秒計,并且會依系統設定不定期的自動刪除,這類電子數據有:計算機內存數據、網絡傳播中的數據、各種網絡緩存數據等,這些電子證據如果不能及時收集其完整性就會難以保證。
(2)表現形式多樣性:電子數據經磁性載體反映到數據顯示設備上表現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不僅可以表現為一般的文本、圖形、圖像,還可以表現為音頻、視頻、計算機運行的程序語句以及它們的復合形式,也可以輸出到計算機外部設備上,如打印到紙張上或制作成微縮膠卷。
(3)對電子設備和系統環境的依賴性:電子證據由計算機或者特定的電子設備產生,必須要有相應的播放、顯示設備才能從存儲狀態到為人所感知,才能為法庭所認可和采信。而電子證據所依賴的系統環境如果發生變化,電子證據也可能無法顯現或者顯現錯誤的信息。因此,收集、出示、認定、采信電子證據都不能脫離產生電子證據的電子設備和系統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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