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在線咨詢 走私,是指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為。走私罪是指單位或個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向國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走私犯罪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它不僅影響國家稅收,沖擊本國工商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主權和尊嚴,敗壞社會風氣,滋生腐敗現象,在經濟上和政治上都有極大的危害性。我國刑法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并處偷逃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對于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其他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的行為,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規定,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立案偵查。走私犯罪案件復雜,環節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個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貨物、物品的進口(境)地、出口(境)地、報關地、核銷地等。如果發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走私犯罪行為的,走私貨物、物品的銷售地、運輸地、收購地和販賣地均屬于犯罪行為的發生地。對有多個走私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管轄。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指定管轄。
對發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該轄區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管轄,但對走私船舶有跨轄區連續追緝情形的,由緝獲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管轄。
人民檢察院受理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關于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辦理走私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署偵[1998]74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1、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在線咨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