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接下來上海專業刑事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提問由提請關照的一方先舉行,在提問完畢后,經審判長準許,對方也可以發問。
1.提問應當遵循的總規則
(1)提問的內容應該與本案事實有關;
(2)不得以引誘體式格局發問;
(3)不得要挾證人、鑒定人、有特地知識的人;
(4)不得侵害證人、鑒定人、有特地常識的人格尊嚴。
2.提問應遵循的具體規則
(1)提問體式格局:向證人、鑒定人、有特地常識的人提問,能夠請求他們就其所懂得的與案件無關的事實進行陳述,也可以直接發問。如果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不能連貫陳述的,辯護人也可以直接發問。
(2)提問內容:對證人、鑒定人、有特地常識的人提問,應該針對證言、鑒定看法中有脫漏、抵觸、模糊不清和有爭議的內容,并圍繞與定罪量刑緊密相關的事實進行。
(3)提問方式:提問應當采取一問一答形式,提問應當簡潔、清楚。
(4)證人、鑒定人、有特地常識的人舉行虛偽陳述的,應該經由過程提問廓清事實,必要時還應當宣讀證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提供的證言筆錄或者出示、宣讀其他證據對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
(5)公訴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提問后,辯護人能夠依據證人回復的情形,經審判長許可,在此對證人提問。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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