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專業律師認為民事行政變法罪的司法認定,在于區分民事、行政變法罪與其他犯罪(徇私枉法罪、幫助毀滅罪、偽造證據罪)。 同時,要注意民事和行政性變態犯罪的犯罪模式,從這兩個方面加以認定。接下來就由上海刑事專業律師為您講解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民事、行政人員枉法裁判罪的人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兩罪都有自己故意違背社會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其主要區別有:一是企業發生的審判工作領域進行不同。本罪的枉法裁判發生在我國民事、行政管理審判活動領域;徇私枉法罪的枉法裁判發生在中國刑事司法審判領域。二是網絡犯罪心理行為的表現主要形式以及不同。本罪只表現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徇私枉法罪除此以外,還表現為使無罪的人受追訴的行為,及包庇有罪的人可以使其能夠不受追訴的行為。三是對犯罪情節的要求學生不同。本罪要求一個情節發展嚴重;徇私枉法罪不要求情節更加嚴重。四是犯罪信息主體不完全相同。本罪的主體之間只能是審判相關人員;徇私枉法罪的主體除審判人員外,還包括負有偵查、檢察、監管部門職責的公安研究人員、檢察機關人員和監管機構人員。
二、妨害法律罪與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對于在民事、行政法規違法審判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銷毀、偽造證據的,應當認定為涉案人員,以民事、行政法規違法罪定罪處罰。
三、民事、行政人員枉法裁判罪的特殊社會形態認定
由于民事、行政變性犯罪的行為人在司法審判過程中經常接受他人的財產和財產,行為人的行為與本案受賄罪非常相似。 刑法第399條第四款規定:“司法人員收受賄賂,犯前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本罪的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財產和財產,不符合行賄罪的立案標準的,僅按本罪處理;同時達到行賄罪的立案標準的,為牽連犯,按重罪處理。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認定
認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應注意以下問題:要區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不同點在于:雖然二者侵犯的客體都可歸結為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與司法公正,但二者侵犯的客體又各不相同:前者侵犯的是民事、行政審判的正常活動與民事、行政審判的公正,后者侵犯的是刑事訴訟的正常活動與刑事司法的公正。客觀表現也有不同。前者只能發生在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中,而后者則既可能發生在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中,也可能發生在立案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行為所指對象不同。前者針對民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后者則針對一般公民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要正確處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與受賄罪的關系。由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的行為人往往在行為過程中(包括行為前、行為中、行為后)收受他人財物,符合受賄罪特征,根據《刑法》第399條第4款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就是說,前二罪的行為人在行為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如果沒有達到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的,只分別按前二罪處理;如果達到或超過受賄罪立案標準的,則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情況,應按其中的重罪處罰。以上就是上海刑事專業律師為您講解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刑事專業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