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范例
原告人:王某某,女,漢族,2008年8月4日出生,現住河南省某縣某鎮,系受害人李某之女。
原告人:王某,男,漢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李某丈夫。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宋某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并對其從重處罰。
2、依法判令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金共計人民幣502474元。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人宋某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從重處罰。
1、被告人宋某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本案應以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數罪并罰。被告人宋某作為一個有正常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為給其相好的尹某錢財,竟然想到從尹某的朋友中搶劫,為達到目的,宋某事先購買了尼龍繩、透明膠帶放在賓館房間里,1月27日,宋某將李某誘騙進賓館后,將李某手腳捆綁,為實施搶劫行為制造便利條件。在威逼李某說出銀行卡密碼后,由于害怕罪行敗露,竟殘忍地用枕頭將李某捂了十幾分鐘致其窒息死亡,并用事先準備好的黑色塑料袋和事先購買的透明膠帶將其頭部纏上,顯然是屬于事先預謀作案,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發生,存在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已經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
2、對被告人宋某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具有多項法定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被告人量刑時,應在加重處罰的范圍內判處法定最高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被告人宋某在實施故意搶劫犯罪過程中,預謀作案,事先購買了繩索、膠帶、并預定了賓館,屬于有預謀,有方案的實施犯罪。
第二,在預先使用繩子將李某的手腳捆綁,威逼李某說出銀行卡密碼后,被告人在被害人無力反抗的情形下,因害怕罪行暴露,又殘忍用枕頭將李某用枕頭捂死,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
第三,在實施犯罪后,宋某并無悔改和害怕之意,又再次購買了大號行李箱,預定了出租車,將李某尸體裝在行李箱內轉移到陽谷縣。充分證明了宋某在實施犯罪后心理素質穩定,對社會危害極大。
第四,在對公安機關供述中,宋某竟然口口聲聲說并無謀害李某之意,只是一時起意搶劫,其口供被告人宋某在公安機關2月2日、2月3日,2月6日所做供述前后矛盾,欲蓋彌彰,不如實供述其罪行,毫無悔改之意。
以上均由被告人宋某在公安機關2月2日、2月3日,2月6日所做供述為證,且某賓館服務員、雜貨店老板、出租車司機的證言均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至今,被害人李某的七十多歲的父母、剛結婚4年的丈夫以及3歲的女兒未得到宋某分文的賠償,傷心欲絕的家屬甚至連一句道歉都沒有聽到,其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請求對其予以從重處罰。綜上,代理人認為,應對被告人判處極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附帶民事被告人應對附帶民事原告人賠償502474元。
受害人系家庭的經濟支柱,上有年近六旬的父母雙親需要贍養,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撫養,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使受害人近親屬精神和經濟上均遭受了不可彌補的巨大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應當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由于死者居住在城鎮住所地,應當按城鎮人口賠償標準計算;根據《2011年山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被告人對眾原告人應當賠償的具體數額如下:
(一)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為年工資33691元/12*6個月=16846元;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被扶養人王某某的生活費4807元*15年/2=36052元;
(三)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19946元*20年=398920元;
(四)其他損失:50656元。
交通費:4980元
食宿費:5576元
搶劫所得應退還贓款:40100元
以上合計:502474元。
綜上所述,原告人認為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請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同時承擔賠償元的民事責任,原告人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人的合法權利,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為維護原告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人:王某
20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