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管人罪界定是是對于服刑人員產生力實質性的傷害,比如直接的體罰或是人格侮辱,如果具體的事情的處理上只是警示性的行為,理論上是不存在虐待的,但是在問題的解決上的需要自己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的報告,進而維護自己的利益。接下來就由上海刑事犯罪律師為您講解虐待被監管人罪界定是怎樣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虐待被監管人罪界定是怎樣的
對于情節一般的毆打、體罰被監管人的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比如,對于監管人員憑一時感情用事,對被監管人扇幾個耳光、打兩拳,并未造成什么嚴重后果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而不應以犯罪論處。其次,要將正當的管教措施與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區分開來。根據《監獄法》等監管法規,為保證監管活動的正常開展和維護良好的監管秩序,監管人員在緊急情況或必要時,有權對被監管人采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閉、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強制措施。這些措施在客觀上與體罰、虐待行為相似,實則有本質區別。
二、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1、本條規定,毆打、體罰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但是應當注意,并非任何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被監管人傷害、死亡的情形,都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被監管人傷害死亡的,應具體分析,分別處理。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中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地引起被監管人傷殘或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引起死亡的為故意傷害致死)定罪從重處罰。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中有重傷故意,過失地造成被監管人死亡的,仍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行為人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輕傷結果的,定虐待被監管人罪。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過程中,明知毆打、體罰虐待行為可能造成被監管人死亡,卻有意放任的,應對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過程中,出于挾憤報復、顯示淫等動機故意殺害被監管人的,對行為人應以虐待被監管人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
2、監管人的非法行為同樣會受到處罰,但是需要自己積極的了解有關規定,不過在事情的解決上更多的還是需要自己學會在司法機關中提請報告,不然自己的利益遭受侵犯自己都不會得到維護,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按照有關情況分析。
三、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條文
1、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羈系機構的羈系職員對被羈系舉行毆打或許體罰荼毒,情節緊張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情節分外緊張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荼毒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羈系機構的羈系職員對被監管人舉行毆打或許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立案:以毆打、綁縛、違法應用械具等卑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以較長時候凍、餓、曬、烤等手法荼毒被監管人,緊張損害其身體健康的;荼毒造成被監管人重傷、重傷、死亡的;荼毒被監管人,情節緊張,致使被監管人他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毆打或許體鋱荼毒三人次以上的;教唆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荼毒其余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余情節嚴重的情形。
確定本罪的刑事義務主要有兩個品位:一是情節緊張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所謂情節緊張,前文在闡述本罪備案追訴規范對情節的認準時已有論及,此處再也不贅述。二是情節分外緊張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分外緊張,是指毆打或許體罰荼毒的手法分外殘酷,后果特別惡劣,動機特別卑劣等。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以上就是上海刑事犯罪律師為您講解虐待被監管人罪界定是怎樣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刑事犯罪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