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負責走私犯罪的偵查工作。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是指海關、地方公安局(含公安、邊防等部門)偵查部門及其他執法機關查獲、移送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材料后,經審查符合立案的法定條件,確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的偵查、拘留、逮捕、審前活動。接下來就由徐匯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走私普通貨物罪公安機關是否有管轄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立案管轄,根據《海關法》第四條的規定,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了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關,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所管轄的走私犯罪的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在海關查處走私犯罪中依法履行職責。因此,走私案件的偵查由海關設立的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關負責。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關是指原走私犯罪偵查局及其下屬分局(分局)。2002年10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機構職能調整和更名的批復》中,將走私犯罪偵查局更名為緝私局。也就是說,海關總署緝私局是我國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負責對各類走私犯罪進行立案偵查,各地公安機關要配合緝私局的偵查活動。海關偵查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含公安邊防部門)在通關或執法過程中發現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境,應納稅款達到刑法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的,應當將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犯罪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緝私局。緝私局審查這些材料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立案。
2、屬地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對走私刑事案件的管轄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緝私局立案偵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情復雜,涉及環節多,其犯罪地點可能涉及犯罪行為發生的多個地點。走私犯罪行為發生地較多的,由最初受理案件的緝私局或者主要犯罪地的緝私局管轄。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緝私局指定管轄。海(水)上走私犯罪案件由管轄的緝私局管轄。但對走私船舶有連續跨轄區追捕的,由扣押走私船舶的緝私局管轄。
3、走私普通企業貨物、物品管理過程中進行暴力、威脅抗拒緝私的管轄,在走私普通物品過程中,行為人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式抵制走私,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以走私普通物品罪、妨害公共事務罪等數罪并罰。 2003年11月18日,海關總署、公安部在《關于懲治阻礙、抵制海關反走私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中,對海關、公安機關的阻撓行為進行了調查。 海關反走私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管轄原則和分工合作原則,主要有:阻撓、抵制海關反走私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聚眾搶奪走私財物,但犯罪嫌疑人本人未犯走私罪的,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案件;阻礙、抵制海關反走私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聚眾搶奪走私財物的,懷疑構成犯罪,同時又有走私行為,但尚不足以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調查。 海關對其走私活動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妨礙公共事務行為不足以刑事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海關反走私機構應當依法立案調查,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阻礙或者抵制海關反走私人員履行職責, 聚眾搶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走私、阻撓、抵制海關緝私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聚眾搶奪走私財物的行為,不足以刑事處罰的,海關、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行政處罰;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抵制走私活動的,需要對走私罪和妨害公共事務罪實行并處處理的,應當按照管轄范圍分開調查。
前款規定,犯罪嫌疑人主犯屬于海關反走私機構管轄的,海關反走私機構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進行主訴調查;犯罪嫌疑人主犯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負責調查,海關反走私機構應當配合。任何時候難以區分主犯的,可以以查處案件的一方為主,另一方應予以配合。 海關在反走私活動中,可以按照上述分工合作原則處理與走私有關的其他犯罪。以上就是徐匯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走私普通貨物罪公安機關是否有管轄權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徐匯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