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人楊某為獲取他人財物謊稱可以拿到所在單位xxx開發公司開發的某工程,騙取被害人梁某、毛某每人五萬元,共計十萬元人民幣,后為取得梁某、毛某的信任,將公司的工程圖紙從單位拿出復印后交梁某找來的林某做工程預算,并以該工程需要繳納掛靠費為由騙取林某所在施工隊掛靠費3萬元,兩次合計詐騙金額達13萬元,已經遠遠超過當年辦理詐騙案件“數額巨大”的標準,如果依照我國刑法266條之規定,被告人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處罰。案情重大,上海刑事律師在接受被告人楊某家屬委托后辯護人依法會見、認真分析案情后積極介入并成功取保候審,后本案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5000元,取得了被告人家屬預期更好的判決結果。
【辦案經過】
依照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的規定,結合本案,被 告人楊某主觀惡性小,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并且是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積極主動退陪了所有贓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庭審過程中自愿認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現等諸多情節,對被告人楊某應當予以減輕處罰,其所處刑期符合關于適用緩刑的有關規定,并且從公安機關的“釋放證明” 還有“取保候審決定書”均可以均可以看出對被告人楊某已經沒有拘押的必要,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符合我國刑法關于適用緩刑的規定
【裁判結果】
本案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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