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中止必備條件是什么?
1、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包括犯罪預備階段、實行階段。
2、犯罪分子在自己認為有可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動地中止了犯罪
3、犯罪完成以前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
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罰?
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1、管制不關押行為人,但限制其3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人身自由,數罪并罰可達3年;
2、拘役剝奪行為人1個月以上半年以下的人身自由,并對其進行勞動改造,數罪并罰可達1年;
3、有期徒刑剝奪行為人半年以上15年以下的人身自由,數罪并罰最高可達25年;
4、無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對其進行終身勞動改造;
5、死刑是剝奪行為人生命的刑罰,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的行為人,一般可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對于犯罪時的未成年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6、在受到以上刑罰的同時,根據案件情況,行為人還可能會受到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的處罰;
7、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行為人,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決緩期執行刑罰(即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