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認定
拒絕,不退還,拒絕,不交出的前提條件:權利人的請求。
侵占行為的受害人請求歸還交出被侵占的財物的行為作為侵占行為的行為人拒絕歸還不交出的一般前提的條件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權利沒有要求的行為,不能認定侵占的行為的行為人拒絕歸還。
被侵占的受害人在現實生活中明明知道是誰侵占了自己的財產,侵占行為的行為人侵占他人財產物品,帶著侵占的財產物品逃躥,使得受害人沒有辦法行使自己的請求的情況下,法院作為受害人已經作出了請求處理。即:只要有侵占行為的行為人在侵占他人財產物品并攜帶財物逃躥的情況,即刻視作拒絕歸還,受害人不需要向侵占行為的行為作出使用請求權的。
拒絕,不退還、拒絕,不交出的行為就是侵占犯罪的行為。在一般的情況下,侵占的行為人,在特殊民情況下,侵占的實際控制方也是可能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其他人或者與侵占的行為人相關的人拒絕意思不退還,不交出的情況不形成侵占罪。
侵占行為的行為人有能力退還或者交出的財物的行為,以侵占他人財產為目標但還沒有實行的,如果侵占行為的行為人還沒有歸還的意思行為,在客觀意思上是侵占他人的財產,如因為生病等一些原因沒有來得及歸還的情況,不屬于侵占行為。但是如果將侵占的他人的財產用于浪費,花消揮霍使得無法歸還他們財產的行為是構成侵占行為的。
侵占行為的行為人在侵占他人財產的情況下,受害人向侵占行為的行為人表示歸還,但侵占行為的行為人表示拒絕,拒絕歸還的形式可以是確實表示不歸還,也以是默認暗示不歸還
侵占罪的金額數額的問題
根據國家《刑法》規定,侵占行為的行為人在侵占代管的他人的財產遺物,埋藏物的情況下,只有在金額數額比較大的情況下能會形成侵占罪。
1,侵占行為的行為人侵占孤寡老人的財產物品或侵占殘疾人的財產物品或喪失勞動能人的財產物品。
2,侵占行為的行為人侵占他人的重要的生活或者生產的資料。
3,侵占行為的行為人侵占他人財產物品的行為,當事人向公安部門報案的情況下,經公安部門勸告仍然拒絕不歸還侵占的財產物品。
4,侵占行為的行為人侵占他們財產物品放縱花費消耗,給他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5,侵占行為造成特別嚴重或者惡劣的情節的情況。
在處理侵占案件的時候要堅持以侵占罪的金額數額的多少為主要的依據,還要考慮其他的情節要素,例如:犯罪行為的動機,犯罪行為的手段方法以及犯罪行為的目的等一系列因素。
侵占的數額較大與,侵占數額巨大只是決定侵占罪的輕重的處罰的最主要的依據,不是唯一的標準,按照當地的標準而定。由于侵占的案件是自述案件,需要由侵占案件的受害人需要自己收集被侵占的證據,然后再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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