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趙某某利用暴力手段,對智力殘障的未成年人多次實施奸淫。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公訴機關依據法律規定支持起訴,最終趙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向被害人一次性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
2020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正式施行,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與2012年刑訴法解釋規定的“不予受理”相比,增加了“一般”二字,為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開辟了空間。
本案成為新刑訴法解釋實施后,上海法院首個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案例,亦作為典型案例入選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0)》。
在此類案件中,受害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得到精神撫慰金,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很受困擾的問題。以往的案件中,受害未成年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后,往往是以和解的方式解決,而被告人會要求被害人出具諒解書。這個和解的過程對受害人來說無疑是二次傷害。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除了給予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損害和心理康復治療等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外,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更能體現對未成年人優先、特殊保護的原則。此次新的刑訴法司法解釋對刑事訴訟中的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問題,并未規定一概不予以受理。本案中,受害人提出精神損害的賠償要求,公訴機關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支持起訴人,完全有法律依據。
本案中,趙某某的行為除導致被害人身體損害外,造成的更多是精神痛苦及名譽受損。且由于被害人防衛能力弱,自我修復和調節能力不足,多種因素使其所受的傷害較一般刑事案件更為強烈。
犯罪行為雖與民事侵權行為競合,但其導致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依法可以包容并存。故趙某某在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填補受害人精神損害的民事責任。且新的刑訴法司法解釋并未排除個別特殊情況,本案可以認為屬于符合條件的特殊情形。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被害人被性侵后脾氣暴躁、害怕與陌生人接觸、不敢一人睡覺,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可以認定趙某某的犯罪行為對其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檢察機關秉持對未成年人的優先保護原則,根據《民法典》規定,支持被害人的民事訴訟請求于法不悖。綜上,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近幾年內,理論界與實務界一直呼吁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應當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這類案件中精神損害客觀存在,而且較之成年人更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這意味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一直到其成年后都可以主張權利。
一個社會文明程度越高,對此類犯罪的容忍度就越低,對受害未成年人給予民事救濟的方式就越充分。基于此,新的刑訴法司法解釋把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不予受理”改為“一般不予受理”,為實務中解決這一問題預留了合理的空間。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