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名詞解釋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定義及法律責任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排名 刑法第十六條【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結果的,不是犯罪】
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刑法全文【解釋】本條是關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結果的,不是犯罪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其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即沒有罪過的,不是犯罪。
根據刑法理論,這種情況稱為“意外事件”。所謂“意外事件”,是由于不以行為人主觀意志為轉移,行為人無法預料的原因而發生的意外事故。這種意外事件包含了兩種情況:
一種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發生了損害結果,如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及其他行為人無法阻擋的原因造成了損害結果;
另一種情況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了損害結果,即根據損害結果發生當時的主客觀情況,行為人沒有預見,也不可能預見會發生損害結果。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對實際發生的損害結果沒有罪過,不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本條規定,由于不能抗拒或者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損害結果的行為,不是犯罪。這樣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
所謂“不可抗拒”是指不以行為人的意志為轉移,行為人無法阻擋或控制損害結果的發生。如由于某種機械力量的撞擊、自然災害的阻擋、突發病的影響等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無法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能預見”是指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情況和發生損害結果當時的客觀情況,行為人不具有能夠預見的條件和能力,損害結果的發生完全出乎行為人的意料之外。
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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