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公證是人們為了確認XX些法律關系的效力而進行的一些證明。而強制公證一般是指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可以進行強制執行,并且具有權威性。那么,強制執行公證的缺點是什么呢以下上海刑事律師由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強制執行公證的缺陷內容如下:
無論從強制執行債權文書公證的制度初衷還是實際操作效果看,其對商業銀行清收不良貸款都具有一定優勢。但是,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有利于商業銀行清收不良貸款。
一、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并不一定節約時間成本
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的初衷在于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可不經過訴訟或仲裁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對于商業銀行個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而言,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并未明顯節約時間成本。
二、公證處不具有財產保全程序,辦理強制執行公證不利于維護商業銀行的利益
根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其地位僅僅是一種民間證明機構,并沒有國家賦予的司法裁判決或執法權。
在辦理有關案件過程中,公證處并不能像法院那樣對有關債務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措施,因而可能給商業銀行清收逾期貸款造成影響。加之申請強制執行證書需要的時間可能較長,在此期間債務人的財產完全有可能為其他法院所查封、凍結,進一步增加商業銀行實現債權之風險。
三、強制執行證書可能無法主張律師費、公證費等費用,不利于維護商業銀行的利益
由于公證處并非審判機構,如果公證處對商業銀行所主張律師費用之標準、數額等進行審查、確認,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因此,在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時,不少公證處對于商業銀行的律師費主張不予支持,也有公證處對于商業銀行所主張的律師費僅支持部分。
四、強制執行證書存在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風險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強制執行公證錯誤的幾種情形,包括:
公證債權文書屬于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
在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時,被執行人一方未親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場公證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序的;
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執行性規定的;
公證債權文書未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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