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時應該如何量刑
數罪并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于數罪并罰的,分先減后并和先并后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
刑法規定: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69條)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70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71條)數罪并罰的原則包括:1.各國刑法所采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并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2.我國刑法對數罪并罰采取的是混合原則。
相關知識:數罪并罰時間特征
即數罪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以內發生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行為人犯有數罪的,實行數罪并罰。具體講,以下情形應當適用數罪并罰: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異種數罪的;
(2)判決宣告以后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漏判之罪的;
(3)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