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家屬在被刑事拘留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積極尋求專業律師幫助,而是熱衷于托熟人,找關系,希望用錢可以擺平。其實這樣是大錯特錯的處理方式。等到想到找專業律師處理時,卻發現該案往往已經爛尾了。那么刑事犯罪什么時候請律師介入比好?上海刑事律師通過實際案例來進行解答:
【刑事案件】嫌疑人W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眾多不明身份的人向W某家屬打電話,其中一位的大意是這樣的:我在檢察院有關系,只要50萬,包他保命。家屬心動了,盤算著賣掉房子。好在家屬的一位朋友擋住了沖動的家屬。試想一下,前途一片光明的檢察官、法官會為了區區小錢冒著斷送自己前程及犯罪的風險來為你做這些事?不得不承認,人情、關系在大多數國人的心中有著根深蒂固的執念。我心中一直有這樣的想法:當人們遇事先找法、找律師,而不是找熟人、找關系的時候就是真正的法治。
那么刑事犯罪什么時候請律師介入比好呢?這里分為三種請情況:
1.無罪案件,律師“提前攔截”
刑事案件分為兩大類,即“無罪案件”與“有罪案件”。
對于無罪案件,律師需要盡快介入“提前攔截”。無罪案件絕大部分都是在偵查階段被“過濾”,這就使得批準逮捕階段律師的無罪辯護尤其重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也就意味著批準逮捕階段是錯案賠償責任從偵查機關向檢察機關“轉移”的時間節點,辯護律師的法律意見客觀上在幫助檢察機關“風險防控”把關。辯護律師此時提出案件可能無罪的意見最有可能被檢察機關接受,絕大部分的“不批捕”無罪釋放,就在此階段完成。
即使批準逮捕階段辯護律師的意見沒有被檢察機關接受,辯護律師還可以提起羈押必要性審查,并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不起訴”辯護意見。鑒于“不批準逮捕”只需要辦案檢察官作出決定即可,而“不起訴”決定需要辦案檢察官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這就使得“不起訴”成功率要比“不起訴”少得多。畢竟批準逮捕后錯案風險已經轉移到檢察院,要檢察院“自查自糾”不起訴有些困難——檢察院極有可能“將錯就錯”起訴至法院,將錯案風險“移交”給下家。
2.有罪案件,律師“跟蹤服務”
如果說“無罪案件”辯護律師以爭取無罪釋放為第一要務,“讓無辜者免受冤屈”;那么“有罪案件”則辯護律師需要“跟蹤服務”,“讓有罪者罰當其罪”。即使是有罪的案件,也分為“事實有罪”與“證據有罪”。“事實有罪”只有當事人知道,辯護律師只知道“證據有罪”。“客觀事實”是什么,辯護律師與辦案機關都不清楚,只有公訴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與法理邏輯“有效證明”被告人有罪,才屬于“證據有罪”。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很容易被誘供甚至在偵查機關準備好的詢問筆錄上簽名打指模。辯護律師提前介入,就可以幫犯罪嫌疑人“普法”,告訴他們如何審核筆錄內容,如何避免被誘供或逼供。辯護律師甚至向他們解釋涉嫌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哪種情況下構成犯罪,哪種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哪種情況下構成輕罪,哪種情況下構成重罪,幫助犯罪嫌疑人清楚案件構成與發展方向。
3.疑難案件,律師“專業咨詢”
在“審前辯護”特別是“捕前辯護”中,律師更多是提供“專業咨詢服務”。辯護律師提供“專業咨詢”分為兩種,一種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專業咨詢”,另一種則是“為辦案機關提供專業咨詢”。每一次會見犯罪嫌疑人,既要了解“他做了什么”,也要了解“他被問了什么”,還要了解“他回答了什么”,從而推導出偵查機關的“偵查方向”。一旦清楚了偵查機關的“偵查方向”,辯護律師也就可以提前預判偵查機關掌握了哪些證據、還缺少哪些證據、本案無罪還是輕罪。辯護律師給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這些咨詢,其實是讓犯罪嫌疑人“明白案件情況”,避免“瞎猜”陷入慌亂與恐懼中。
辯護律師給辦案機關的“專業法律咨詢”主要通過“法律意見書”來完成。從撤案法律意見書到不批捕法律意見書,從取保候審法律意見書到羈押必要性審查法律意見書,從不起訴法律意見書到撤回起訴法律意見書,辯護律師把自己當成辦案機關的法律顧問,幫助他們“有效查明事實,正確使用法律”,來避免辦案機關“先入為主”或“有罪推定”。辦案機關在“錯案追究制度”與“案件終身負責制”壓力下,也愿意聽聽辯護律師的意見,所謂“兼聽則明偏信則暗”。
綜上所述,對于請律師,尤其是刑事案件,也是宜早不宜遲,律師介入越早,對當事人越有利。試想一下:一個刑事案件,申訴時才委托律師介入,這時候律師再技藝高超,神通廣大,恐怕也只有對當事人進行人道主義關懷的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