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死刑復核,是刑事辯護業務的最高峰,也是最難啃的骨頭。經過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等司法程序的嚴格審查和層層篩選,走到這最后一步,被告人生存只剩死刑復核這最后一線生機,已經非常渺茫了。那么刑事案件律師對死刑復核階段該如何辯護?
刑事案件律師:一定要知道復核中的“免死”因素
1、被告人符合法定“免死”條件。犯罪時不滿18周歲或者審判時已經懷孕的罪犯,不論罪行多么嚴重,都不能判處死刑,包括不能判處死緩。審判時已經年滿75周歲的人,如果作案手段不是特別殘忍,也不判處死刑。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剛滿18周歲或已滿70周歲以上的罪犯,如果情節不是特別惡劣的,一般也不會核準死刑。
2、被告人符合法定“從寬”條件。自首、立功、坦白等,都屬于法定從寬條件,但這些只是法官在復核時考慮的因素,并不必然導致“免死”的結果。關鍵看犯罪的嚴重程度與從寬情節的比較,還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節來考量。
3、案件的事實證據存疑的。司法人員最關注案件的事實。尤其是死刑案件的處罰結果極其嚴重,一旦事實認定出現失誤,將會釀成不可逆轉的后果。復核法官在案件事實認定方面會更加謹慎小心。如果是定罪證據存疑,理論上應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改判無罪;如果是量刑證據存疑的,復核法官一般會留有余地,不核準死刑。
4、因婚姻戀愛、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此類案件與其他故意殺人案件相比,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核準死刑,有利于鄰里關系的恢復和重建。
5、被告人家屬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家屬為使被告人得到從輕處罰,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雖不能視為被告人立功,也可以作為酌情從寬情節考慮。
6、被害人的死亡屬于多因一果。被告人的殺人行為雖然與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但由于醫院救治不及時、醫療事故等其他原因,最終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其他因素的介入,被害人可能就不會死亡,這種故意殺人案件與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在量刑上應有所區別。
7、被告人平時表現良好,殺人后以實際行動真誠悔罪,積極采取措施搶救被害人,獲得周圍居民和社會的廣泛同情。
8、被害人對引發案件存在過錯。
9、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
律師案件律師在死刑復核階段作用:
一)約見復核法官
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刑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死刑復核法官應當聽取律師的意見。雖然刑訴法沒有規定復核法官必須“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但如果律師要求面見法官,一般也不會被拒絕。一個敬業、負責的刑事案件律師,會給復核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這也是影響辯護效果的微妙的有利因素。
(二)會見被告人
刑事辯護律師在死刑復核階段會見被告人,與其他訴訟階段有所不同。在這個階段,被告人已經得知自己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隨時都有可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裁定,被宣布執行死刑,因此時刻都處在極度的恐懼之中。律師需要給被告人做好心理輔導,告知其律師的辯護思路和案件的進展情況,尤其是復核法官提審時的注意事項。
三)搜集新證據
故意殺人案件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絕大部分證據都已經搜集或者提交。但是,在后續的訴訟過程中,有可能找到或者出現一些新的有利證據。同時,刑事律師也需要根據辯護重點的變化,從“免死”的角度去挖掘一些新證據,從數量和質量上影響復核法官形成“免死”的傾向。
(四)強化案件疑點
對于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人作案的故意殺人案,復核法官在查明事實方面非常謹慎,如履薄冰一般的小心。一二審法官還可以指望在后續程序中有人把關,而死刑復核是最后一道審查關卡,一旦出現差錯,那就是人命關天的大事,所以復核法官在這個問題上很敏感。上海刑事辯護律師通過當面交流,可以加深復核法官在事實方面的疑慮,或者提交新的證據,動搖法官對事實的信心,起到“一劍封喉”的辯護效果。
(五)撫慰被害人,爭取司法救濟
“被害人諒解”雖然不必然導致“免死”的結果,但一定是法官在做出復核決定之前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有些案件中,即使沒有達成諒解,只要被害人的情緒有所緩解,也是復核法官做出“免死決定”重要原因。
刑復核階段故意殺人罪的辯護方法,不僅關系到被告人的重大利益,對故意殺人案在其他訴訟階段(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辯護策略的確定,也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一定要找有經驗的上海刑事案件律師進行委托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