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刑事案件律師:開設賭場罪的追訴標準,什么清醒屬于開設賭場對的嚴重情節?
除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形式外,現有法律、司法解釋并未規定普通開設賭場罪的追訴標準。司法實踐中存在認識不一的現象。立法層面未作規定,并非立法缺陷或疏忽。而是開設賭場犯罪,本身就屬于行為犯,即只要有開設賭場行為的,就應當立案追訴,不存在具體數額標準問題。
關于情節嚴重的標準問題,立法層面同樣未作規定,實踐中多由審判機關把關掌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
(1)開設賭場聚集參賭多人的或者賭資流轉額累計或抽頭漁利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由司法解釋具體明確;
(2)開設賭場聚賭多次被處罰后繼續開設賭場的;
(3)組織多人攜帶槍支彈藥或管制刀具進行武裝護賭、暴力護賭的;
(4)開設賭場內引發重特大刑事案件的;
(5)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02 賭場出資者和經營者的認定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存在出資或經營行為,如果其他證據較為薄弱,那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條的規定,也即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難以認定其構成開設賭場罪。在武漢市斫口區發生的另外一起開設賭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X曾供述自己系賭場出資人,后又翻供,案中證據僅有一人工作人員稱其可能是賭場老板,但并不能明確說出猜測的理由,因此,認定X系“賭場老板”就存在證據不足的問題,需要進一步補充偵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