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盜物業自來水如何處罰
偷盜物業自來水,其行為違反了《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是違法行為,依法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
未辦理用水手續,使用城市供水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在規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動用、損壞、埋壓、圈占消防上水鶴(消火栓)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未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除補交供水工程建設有關費用外,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罰款的標準,各省和各省不一樣,由各省人民政府制定,當事人可以向當道地城市供水部門或者法制部門具體了解。
法律依據:《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二、盜竊自來水定罪有什么標準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盜竊自來水行為的,如果盜竊的價值達到數額較大的,就會按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