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鏈家公司”)訴楊某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認定楊某某發布題為《鏈家是什么鬼?》的文章,構成對該企業的詆毀、誹謗,導致企業名譽受到了損害,判決楊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該企業財產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4.1萬元。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2018年7月15日,微信公眾號“萬能地產人”發表原創文章《鏈家是什么鬼?》。該文章就2018年某房地產開發商在某市開發“R信項目”樓盤并進行分銷一事,對以“鏈家”為名的企業作為該樓盤分銷商的經營行為進行敘述、分析、評價。
原告公司認為,該篇文章中充斥著諸如“詐騙”、“搗亂”、“強盜”、“搶劫”、“無賴”、“無恥”、“貪婪”、“滾”等帶有強烈貶義、侮辱性質的言語,杜撰“打架”、“搶客”等擾亂市場的虛假情形,系故意丑化、侮辱、貶損其聲譽。此外,該文章發表于原告公司的關聯企業與房產開發商簽訂“R信項目”樓盤分銷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剛一發布就被同行某企業要求員工進行轉發,懷疑文章的發表系競爭對手指使,意圖制造原告公司的負面新聞從而影響簽約。
經騰訊公司證實,微信公眾號“萬能地產人”的經營主體系被告楊某某,涉案文章已經被騰訊公司刪除。原告公司主張楊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財產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0余萬元。
楊某某辯稱,“萬能地產人”是其注冊并使用,涉案文章系幫朋友發布,文章并未特指原告;文章內容也僅僅是在可容忍的范圍內針對房地產發表的點評言論,屬于陳述個人觀點,并無明顯辱罵、誹謗等言論;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影響力小且已經刪除,并未對原告公司產生任何不利影響,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公司的名譽受到損害。原告公司系“鏈家”商標的持有人,且涉案文章對原告公司間接控股的企業從事的具體房地產項目進行負面評價,而又將該企業直接稱為“鏈家”,因此涉案文章涉及到原告公司的企業利益,其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涉案文章發表后,足以促使讀者對“鏈家”關聯企業的經營行為形成負面評價,導致企業名譽受到損害。
法院認為,楊某某存在主觀過錯。楊某某作為涉案微信公眾號的注冊及實際使用人,聲稱涉案文章并非其撰寫,但是并未舉證證明文章作者另有其人,故應當對文章內容的真實性以及信息來源承擔舉證責任。另外,如果按照楊某某所述,其能夠接收他人委托發表涉案文章,雙方必然存在著較為密切的信賴關系,但楊某某又稱無法找到該“朋友”的微信名稱,明顯不符合常理。雖然楊某某拒絕透露發表文章的真實用意,但是法院仍然可以根據涉案文章的內容,結合在案其他證據,對發表涉案文章的真實目的進行分析認定。涉案文章通過無法證實的“爆料”,直指“鏈家”關聯企業在 “R信項目”分銷業務過程中乃至在該市其他房地產經紀業務中,通過不正當手段打壓同行,欺騙客戶。而涉案文章發表的時間恰為“鏈家”關聯企業簽署 “R信項目”分銷合同的前一日,通過涉案文章的傳播,詆毀企業名譽,從而影響分銷合同的簽訂及履行的目的十分明顯。文中充斥著帶有強烈貶義、侮辱性質的言語,已經超出合理批評、輿論監督的范疇。因此,楊某某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
法院認為,企業品牌所傳達的是企業的經營理念、價值觀念、產品或者服務質量,優質的企業品牌能夠讓消費者優先且持續選擇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對提升企業知名度和強化競爭力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企業品牌價值關系到所有關聯企業的利益,關聯企業既享受優質企業品牌所帶來的銷售機會,同時也會因品牌危機而在資產和經營方面遭受負面影響。企業為了樹立在社會上具有良好、廣泛影響力的品牌,往往需要一個漫長而又復雜的積累過程,并傾注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盡管涉案文章未直接影響原告公司簽訂 “R信項目”的分銷合同,但涉案文章經由自媒體進行廣泛傳播,將使得社會公眾獲取對“鏈家”這一企業品牌的負面評價,給企業品牌的美譽度造成嚴重影響,并可能對企業造成潛在的經濟損失。楊某某的行為不僅侵害的企業的名譽權,也對構建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產生惡劣影響。
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楊某某向原告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公司財產損失20萬元、合理開支4.1萬元,共計24.1萬元。
法官提示:
互聯網時代,人人都能成為發聲者,但自媒體門檻的降低不等于要求降低。該案中發布文章的微信公眾號平臺,是一種可由讀者根據自己的價值判定和需求自主選擇的自媒體平臺,一個微信公眾號下,往往匯聚著共同利益或者相似興趣的人群,從而使獲得信息的質量和效率大大提升。同時,關注度的集中、點對點的傳播方式、簡潔明了的信息內容,使得通過微信公眾號傳播信息相比于傳統媒體的非定向傳播更加有效。正因為如此,作為微信公眾號的運營者既要有獨立的思考,又要基于客觀事實,切勿為了增加流量以及獲取流量變現,采取以偏概全、捏造內容等方式發布文章,吸引關注,擴大影響力。
此外,市場經營者利用網絡自媒體平臺進行宣傳推廣,通過正常的競爭手段增加市場占有份額本無可厚非,但競爭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切不可利用自媒體平臺,捏造、傳播虛假信息,甚至不惜雇傭“黑槍手”發布“黑稿”,惡意誤導公眾,進行商業詆毀。法院對此作出如上判決,其意義在于肅清不實信息根源,構建健康的營商環境,樹立良好的媒體公信,讓網絡空間真正成為億萬人民共同的精神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