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下稱《條例》)正式發布,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哪些資金需要清退?
在處置方面,《條例》規定,經調查認定屬于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立即停止有關非法活動;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條例》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其中,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六方面:一是,非法集資資金余額;二是,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三是,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四是,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五是,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六是,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銀保監會上述負責人強調,根治非法集資是一項系統工程,既要打贏攻堅戰,也要打好持久戰。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重點抓好以下工作: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嚴厲打擊各類“無照駕駛”行為;抓住《條例》實施契機,落實各方責任,強化行政處置,推動關口前移,實現打早打小;強化科技賦能,加快搭建全國監測預警“一張網”;依靠群眾群防群治,引導群眾自覺抵制、主動遠離非法集資;推動形成全社會、全行業、全生態鏈防控治理長效機制,加快消化存量,堅決遏制增量,有效管控變量,全力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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