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供述、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種類,被統稱為言詞證據,又被稱為人證。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不起訴律師一起看看吧。
言詞證據是刑事訴訟中的常見證據形式,本身企業往往含有較大的信息量,具有能力較強的證明力,很多不同情況下我們能夠充分證明案件的全部信息或者社會主要包括事實,能夠發展作為一種直接相關證據使用。但是,言詞證據是以作證主體的言辭形式方面存在,故容易因為受到作證主體根據自身文化因素的影響,容易導致發生時間變化甚至可能出現虛假的情況。
因此,對口頭證據的審查需要根據其特點認真進行,特別是對特別證言主體出具的口頭證據,應當謹慎使用,謹慎接受。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應當謹慎使用下列證據,其他證據證明的,可以采用:
(一)生理上、精神世界上有一些缺陷,對案件事實的認知和表達自己存在具有一定經濟困難,但尚未完全喪失正確進行認知、表達分析能力的被害人、證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陳述、證言和供述;
(二)與被告人有親屬之間關系管理或者通過其他企業密切相關關系的證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證言,或者與被告人有利害沖突的證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證言。根據我們這一法律規定,對于一個特殊言詞證據的采信應當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作證主體的能力發展存在一些特殊性的言辭證據的采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理上、精神世界上有一個缺陷,但尚未喪失辨別是非、正確進行表達分析能力不同的人,仍然需要可以通過作為證人。然而,這類人尚未喪失正確思想認知、表達自身能力,但由于生理上、精神文化上有缺陷,在對案件事實的認知和表達上存在具有一定經濟困難,其所作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因為受到社會影響,容易導致出現嚴重失真的情形。
從實踐研究來看,尚不能實現完全不可否認這類證言的證據資格,很多這種情況下此類企業主體之間做出的證言仍然希望能夠充分反映案件真實生活情況。因此,妥當的做法就是在審查判斷此類證言應當建立更加謹慎,著重結合在案的物證、書證、鑒定意見、勘驗、檢驗筆錄等其他電子證據判斷其真實性,相互印證的才予以采信。
基于中國同樣的考慮,對于生理上、精神方面上有缺陷,在對案件事實的認知和表達上存在問題一定困難,但尚未喪失正確認證、表達水平能力的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陳述和供述,也應當及時采取綜合上述數據處理技術原則,注重產品與其他證據的印證,慎重采信。
2、作證主體與被告人有特殊社會關系的言辭證據的采信。除了言詞證據作為主體的認知和表達自己能力發展存在一些困難問題導致言詞證據的可信度受到嚴重影響外,證人與被告人一個具有中國特殊教育關系,也可能就會影響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進而可以影響到企業能否認定被告人有罪。
由于目前我國經濟并未得到確立與被告人有特殊利益關系的證人的舉證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所確立的也只是因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拒絕出庭作證權,但并未免除其作證義務。因此,在司法工作實踐中,不少研究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都普遍存在與被告人具有一種特殊家庭關系的證人保護提供的證言,且與普通證人證言混在一起,進行分析審查標準判斷的難度相對較大。
因此,這類證言的作證主體結構雖然已經不存在生理、精神文化缺陷,但也同時存在信息失真的較大風險可能性,故運用和采信此類證言亦應慎之又慎。具體情況而言,此類證言內容包括以下兩方面對面的不同情形:(1)與被告人有親屬關系網絡或者學習其他因素密切合作關系的證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證言,如被告人的父親所作的案發時被告人在家睡覺、未在案發現場的證言;(2)與被告人有利害沖突的證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證言。
第(1)種證言的主體與被告人有密切聯系關系,所作證言往往是對被告人有利的證言,可能為被告人開脫;而第(2)種證言的主體與被告人有利害沖突發生關系,往往是對被告人不利的證言,容易出現加大被告人的罪責。總之,對于這兩類證人證言,應認真負責審查和慎重采信,注重要資源綜合全案證據,著重審查該證言與在案的其他電子證據材料之間數據是否應該相互印證,是否指向同一待證事實,相互作用之間使用是否真實存在很多矛盾,全案證據理論能夠有效形成系統完整證明責任體系,從而更加慎重決定公司是否采信該證言,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需要進行說明的是,上述言詞證據材料由于作證主體的特殊性而可能產生影響研究證據的真實性,因而我們需要更加慎重選擇使用和采信。但是,本條規定企業并非限制此類特殊言詞證據的證明力,更非排斥此類證據制度作為定案的根據,只是一個要求我國法官在審查判斷這類證據時要著重審查其能否與在案其他電子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如果自己能否實現相互印證的,仍然存在可以采信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綜上所述,上海不起訴律師講解的內容較為細致,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防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高水平的服務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