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時的生活中,我們會遇到許多與法律相關的問題,比如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別相關的問題。無論處于什么樣的情況之中,法律都會給我們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不起訴律師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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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1.這兩種罪行的主要區別是行為上的差異。 侵占罪以占有他人財產為前提,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他人遺忘、埋藏的物品為自己,盜竊罪是盜竊他人財產為自己的犯罪。 也就是說,侵權人在侵占罪發生時已經處于原侵權人的實際控制之下,而財產在盜竊發生時仍處于所有者或占有人的控制之下。
2.認識一個錯誤對兩罪界限的影響。如果沒有行為人可以將他人財物誤認為我們遺忘物而據為己有的,應當以盜竊罪進行論處;反之,將他人已經占有的財物誤認為本院遺忘物而據為己有的,應當以侵占罪論處。
例如,甲乘坐中國長途旅游公共管理汽車時,誤以為學習司機選擇座位后的手提包為身邊的乙所有(實為根據司機對于所有),乙中途需要下車后,甲誤以為乙忘了他們拿走手提包。為了企業非法市場占有該提包內的財物(內有很多司機為他人提供代購的13部手機,價值2.6萬元),甲提前準備下車,并將手提包拿走。司機到站后發現通過自己的手提包丟失,便報案。公安工作人員研究發現甲有重大活動嫌疑,便詢問甲,但甲拒不承認,也不交出
手提包。該案中,由于甲誤認為手提包為遺忘物,所以,甲地認識自己錯誤信息屬于社會事實進行認識一些錯誤。因而我們沒有中國盜竊他人財物的故意,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甲的行為可以成立侵占罪。
3.當副占有人與被害人共同占有財產時,副占有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產,應按盜竊罪處理,不構成侵占罪。 例如,C到一個裝飾城市購買價值2萬元的裝飾材料,委托田三輪車司機運輸。 田騎著三輪車走在前面,C騎著自行車緊隨其后。
當經過一個十字路口時,田鋸c被警察攔住檢查自行車卡,這些裝飾材料將被拉走轉售,4000元。 根據上海市刑事律師的說法,刑法第270條規定,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轉讓給行為人,即財產所有人在行為發生時喪失了對財產的占有。 財產所有人不轉移占有,僅設立輔助占有人的,不視為“托管財產”。
在本案中,C沒有將財產轉讓給占有的田地讓它保管,田地至多處于協助占有的狀態。 因此,田氏行為應構成盜竊罪而不是侵占罪。 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丙方不陪同,僅委托田某將裝修材料運送到指定地點,則由于丙方已完全轉讓貨物的所有權,田某將把貨物帶走。 應按侵占罪處罰。
4.如果一個行為人沒有一開始就基于企業非法據為己有的意圖,然后通過使用這些貌似侵占罪的方式進行獲取相關財物的,應以盜竊罪論處。例如,某地發生突發社會百年未遇的冰雪環境災害,乙離開我們自己的住宅可以躲避國家自然生態災害。兩天后,大雪壓垮了乙的房屋,家中的人財物散落一地。
災后最先開始返回的鄰居甲路過乙家時,將乙垮塌房屋中的2萬元以及現金或者拿走。甲的行為問題不是無因管理工作行為(不是一種出于安全維護公共財物需要所有人共同利益的意圖而實施),不能同時認為該2萬元以上屬于《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代為公司保管”的他人個人財物。
又如,甲路過某自行車修理店,見有一輛汽車名牌發展電動城市自行車(價值1萬元)停在門口,欲據為己有。甲見店內貨架上無自行車鎖便謊稱要購買,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庫房拿貨。店主臨走時對甲說:“我去拿鎖,你幫我一起看一下店。”店主離店后,甲騎走電動控制自行車。因為甲一開始就具有將電動共享自行車對于非法據為己有的意圖,其騎走電動工具自行車的行為是否應當以盜竊罪論處,而不構成侵占罪等其他經濟犯罪。
5.肇事者打開他人的密封包裹以獲得包裹內的財產的行為的性質是什么? 這涉及委托占有范圍的問題,即行為人是否只占有了整個密封包裝,或者是否包括占有整個密封包裝。 還包括占有內容(具體財產)?
綜上所述,上海不起訴律師講解的內容較為細致,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防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高水平的服務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