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欺騙被害人將財產交給行為人,認定該財產為非法占有的,以詐騙罪處罰。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不起訴律師一起看看吧。
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通過欺騙使他人陷入錯誤的認識,而他人以錯誤的認識(行為人的占有)處分財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征。
由于行為人占有被害人的財產從一開始就是非法的,犯罪后拒絕返還的行為沒有獨立的評價意義,而是詐騙罪完成后非法占有的延續。 侵占罪由合法占有向非法占有沒有變化。
行為人將他人財產或者被遺忘、被埋藏的財產作為自己的財產保管,以財產丟失、被搶劫、被盜為借口,不履行歸還義務的,以侵占罪論處。
雖然在這種情況下存在欺詐行為,但沒有根據欺詐行為處置被欺詐者的財產。欺詐的目的不過是為了掩蓋挪用公款罪。例如,B 被王要求給10公里外的朱先生一塊價值5萬元的手表。在路上,B 要求徐把自己綁起來,偽造搶劫現場,把手表當成自己的。報案后,B 告訴警察他被搶劫了。乙方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但不構成詐騙罪。
非法占有的界定。它具有特定含義,即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所有。從侵占行為發展過程來看:首先行為人基于他人的委托關系、合同關系或其他關系,合法取得了對他人財物的占有權,同時負有歸還該項財物的義務,即行為人與財物所有人產生民事法律關系;其次,行為人公然拒絕履行歸還的義務,將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觸犯了刑法,從而由單純民事法律關系轉化為刑事法律關系,承擔刑事責任??梢?,變合法持有為非法占有,是侵占罪之本質所有。
“他人財物”即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三種。對于“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有人認為,“這里所談的‘保管’僅指基于明確委托關系而產生的保管義務,委托既可以是書面合同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有些學者認為,“持有他人財物的合法性原因除了委托關系外,還有租賃關系、借用關系、擔保關系、無因管理四種”。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把“保管”的范圍僅理解為委托關系過于狹小,委托保管只是行為人持有他人財物的合法性原因或根據之一,而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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