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提到刑事拘留,那么犯罪行為就已經達到了刑事判決的程度,是一個比較嚴重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那么刑事拘留的有關規定是什么呢?針對這一問題,上海資深刑事律師為您解答。
刑事拘留根據我國刑法相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如下: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除妨礙調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況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單位被拘留的原因和拘留地點。
第六十五條 公安行政機關工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沒有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能夠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政府逮捕而證據制度還不充足的,可以提高取保候審或者相關監視居住。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除有礙偵查人員或者企業無法進行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時間以內可以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工作單位。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互相訊問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刑事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審批時間可延長一至四天。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進行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活動嫌疑分子,提請審查部門批準的時間我們可以通過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需要繼續調查的,符合取得審判或者監視居住保證人條件的,依法取得審判或者監視居住的保證人。
講了這么多刑事拘留條款的相關內容,我想我們對刑事拘留的法律知識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有更多的問題,可以找上海資深刑事律師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