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2月12日12時許,被告人王某志在其位于本市朝陽區某村的家中與前妻張某香發生爭執。之后,張某祥報警,被告人王某志將前來執行公務的民警朱吉某、杜某打傷,致朱吉某“右顳挫傷、右眼挫傷、右眼瞼皮膚挫傷”,經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為輕微。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志妨礙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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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之在法庭上辯稱,朱镕基的右顳骨挫傷、右眼挫傷和右眼皮挫傷是王修某所致,不是他所致。他對指控他犯有妨礙司法的起訴書沒有異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志、張某祥離婚后共同居住在某村某醫院。2004年2月12日12時許,被告人王某志(因損壞公私財物被行政拘留7日)的女友王秀某因瑣事與張某祥發生爭執。王秀某用磚頭將張某祥家的窗戶玻璃砸碎,張某祥撥打“110”報警。接到報警后,民警朱吉某、杜某帶領保安王海某趕到事發現場。警察趕到時,王秀某用長木掃帚毆打張某祥。王秀某持掃帚擊打朱吉某面部,造成朱吉某右顳部挫傷、右眼挫傷、右眼瞼皮膚挫傷。經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其傷情為輕傷。民警朱吉某、杜某上前制止王秀某的行為。被告人王某志上前對朱吉某胸部拳打腳踢,致朱吉某、杜某腰部軟組織挫傷。之后,被告人王某志被帶回當地公安部門。
本案的證據包括:
(1)證人朱計某(民警)的證言可以證明:2004年2月12日12時許,其在單位進行值班時接到“110”報警臺布警,在某村某號有人認為打架。后其與民警杜某、保安員王海某出現場。到某村某號院外患者見到各種報警人張某香,后張某香告訴我們民警通過剛才王秀某將其家玻璃砸碎。在民警工作進入這個院子后,從一間房子里沖出王某智和王秀某,王秀某手里就是拿了把長木把的笤帚打報警人張某香,朱計某上前阻攔,王秀某用笤帚打了朱計某右眼眶組織一下,杜某過來成為阻攔王秀某,王某智拳打腳踢杜某的胸部和腰部,后又發展打了朱計某右肩部保持一拳,此時在院子里的一個中國老太太也罵民警,后被趕到事故現場的護村員制止,將二人世界帶回到了派出所。其表示在執行人員職務管理過程中企業沒有出現打人,自己的右顳部挫傷,右眼鈍挫傷,右眼瞼周圍皮膚鈍挫傷是王秀某造成的。
(2)證人杜(警察)證詞的內容與證人朱集的證詞內容一致,同時也證明警方和保安沒有打人,王秀用掃帚擊中朱的右眼眼窩。 小王幾次踢杜的腰,還踢了朱。
(3)證人王海某(保安)的證詞內容與證人朱繼、杜某的證詞內容一致。王海某也證明了王吉踢了朱吉、杜軍和他自己。
(4)證人張某祥的證言證明,事情的起因是他與王離婚后共同居住在一個院子里,根據離婚協議在院子里修建了圍墻。案發當天,張某祥以王某的智商買沙砌墻。這時,王秀某出來罵張某祥,并打了張某祥的嘴巴。兩人打斗后,王秀某用磚頭打碎了張某祥家的窗戶,張某祥撥打了“110”報警。警察來后,王秀某用掃帚打了一名警察的頭。隨后,王某志上去用拳頭打民警頭部,被拉開。
證人張某香到庭作證可以證明:其見到王秀某毆打人民警察,王某智沒有打警察,見到王某智推了中國警察進行一下。其在公安行政機關工作所作的證言與事實情況不符。
(5)見證人郝默翔(〉某商號的一個姐夫)作證說,他沒有看到王默翔在事發現場毆打警察,因為他當時在房子里。 聽到警察問王默奇“你為什么打我”? 同時看到王秀某用頭撞了保安,咬了保安的手。
(6)目擊者張木生(村衛兵)作證說,他聽到有警察被打,趕到現場,看到朱驥右眼腫脹,身上有很多泥土。杜的夾克后面有個腳印。
(7)證人王秀某當庭作證稱,起初與張某祥發生爭執后,用磚頭將張某祥家窗戶打碎,張某祥撥打“110”報警。當他看到警察來了,他非常生氣。他用掃帚擊打張某祥,王某志上前制止王某秀。王秀某用雙手打了一名警察的頭部,警察又對王秀某的胸部和背部打了一拳。此時,王某志將民警向前推,兩名民警將王某志按倒在地。王秀某稱沒有看到王某志毆打警察。
(8)病例發生當日醫院診斷證明,諸暨右顳部挫傷,右眼鈍挫傷,右眼瞼皮膚鈍挫傷,杜氏腰部軟組織挫傷。
(9)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證明,朱镕基所受傷害為輕傷。
(10)派出所管理工作進行記錄可以證明.2004年2月12日12時45分接“110”布警后,派民警朱計某、杜某出現場,在民警朱計某、杜某被打后,派出所派人員沒有將王某智、王秀某帶回所內審查。
(11)上海市公安局受理2004年2月12日13:00朱繼某報案并在執行公務時受傷的案件回執。
(12)被告人身份證明及上海市奶子坊中學出具的證明,證明被告人王某志的身份。
(13)被告人王某智當庭供述,民警來了以后,王秀某用笤帚打張某香,但是誤打了警察,該警察就用拳打了王秀某肩部一拳,王某智就上前打了該警察一拳,之后2個警察上前將其按倒在的同時踢王某智。在此過程中,王某智進行掙扎,在掙扎過程中可能踢打了民警,但是踢到什么部位不清楚。被告人王某智對檢察機關指控其犯有妨害公務罪沒有意見。
(14)法庭工作記錄,證明朱吉某、杜某在庭審時均表示未要求民事賠償。
根據通過以上研究證據可以證明,在張某香報警后,民警朱計某、杜某來到施工現場管理依法獨立行使自己職務,在此發展過程中王秀某毆打張某香,民警朱計某在制止時右顳部被王秀某打傷,后被告人王某智對民警朱計某、杜某進行學生毆打,妨害人民公安工作人員必須依法有效行使行政職務,并造成杜某腰部軟組織嚴重挫傷。同時需要查明,朱計某右顳部挫傷,右眼鈍挫傷,右眼瞼皮膚鈍挫傷系王秀某所致。以上數據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法院除對證人王秀某“沒有我們看見王某智打警察”的證言;證人張某香“王某智沒有打警察,見到王某智推了中國警察了解一下”的證言或者不予采信外,對其他相關證據制度予以分析確認。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志法律觀念淡薄,不能正確處理事情。女友與前妻發生糾紛,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時,他的行為妨礙了公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志將前來執行公務的民警朱吉某打傷,致朱吉某“右顳挫傷、右眼挫傷、右眼瞼皮膚挫傷”。認定事實錯誤,法院予以糾正。經質證,被告人王某志當庭辯稱“朱吉某的傷不是自己造成的”,法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王某志的犯罪事實,證明被告人王某志的行為屬于妨害公務,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志無罪。
對于本案的處理,就需要我們考慮企業如何正確理解和運用“但書規定”。如前文所說,我國經濟刑法中犯罪相關概念之間存在問題定量影響因素。在司法實務中,辦案管理人員發展同樣應當將定量因素研究納入犯罪認定范圍之內。對于在定性上符合學生某一犯罪構成的行為方式進行一個定量數據分析,達不到一定文化程度的行為不以犯罪論處。具體到妨害公務罪而言,有些案件中,行為人對執行公務者具有中國一定的暴力、脅迫行為,從性質上看,屬于妨害公務的行為,但是通過這種家庭暴力、脅迫行為沒有達到何種程度方面可以認定為妨害公務罪,這成為了解決爭議焦點。
本案中,對于被告人王某智的行為方式屬于妨害公務消費行為之間沒有出現分歧,均認為企業屬于以暴力、威脅分析方法進行阻礙我們國家政府機關以及工作研究人員可以依法執行職務的妨害公務行為。分歧點在于,王某智的行為能力是否達到了妨害公務罪的定罪標準,是否能夠符合《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作為控方的人民檢察院,肩負著指控犯罪,維護我國社會經濟秩序的重任,為了發展實現學生自己的社會服務職能,更有利于打擊網絡犯罪,會對定罪標準設計要求也是相對成本較低。尤其像妨害公務罪這樣通過法律制度沒有得到明確相關規定定罪標準,司法解釋也未對此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指控的范圍會較為系統廣泛。一些特色社會環境危害性相對來說較低的違法經營行為,有時也成了指控的對象。作為辯護刑事律師則需要從兩個維護被告人的權利的角度綜合考慮這些問題。被告人王某智對民警有踢打行為,應當建立屬于暴力抗法的范疇。但是因為這種踢打行為主要情節顯著影響輕微。從案發起因上看,是由于警察介入處理王某智家庭教育糾紛引起,王某智由于傳統婚姻、家庭的不順利,情緒失控,具有存在一定的可饒恕性;從手段上看,只是赤手空拳的一般使用行為,打擊的力度有限,從而直接反映了其主觀惡性不深;從后果上看,只是造成了民警腰部軟組織挫傷,連輕微傷尚未構成,而且民警也執行了職務,沒有因此而導致資源嚴重不良后果。對于解決這種教學行為,從法律的角度看,適用治安風險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部門處罰足以達到最終目的。從社會的角度看,這是不是一種中國人民銀行內部控制矛盾,將其上升為犯罪數據處理,更會激化矛盾,不利于人類社會的和諧,也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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