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
放火罪 |
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
14 |
決水罪 |
同上 |
15 |
爆炸罪 |
同上 |
16 |
投放危險物質罪 |
同上 |
17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同上 |
18 |
失火罪 |
刑法第115條第2款 |
19 |
過失決水罪 |
同上 |
20 |
過失爆炸罪 |
同上 |
21 |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
同上 |
22 |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同上 |
23 |
破壞交通工具罪 |
刑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
24 |
破壞交通設施罪 |
刑法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
25 |
破壞電力設備罪 |
刑法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
26 |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
同上 |
27 |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
第119條第2款 |
28 |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
同上 |
29 |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
同上 |
30 |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
同上 |
31 |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
刑法第120條 |
32 |
幫助恐怖活動罪 |
刑法第120條之一 |
33 |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
刑法第120條之二 |
34 |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
刑法第120條之三 |
35 |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
刑法第120條之四 |
36 |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
刑法第120條之五 |
37 |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
刑法第120條之六 |
38 |
劫持航空器罪 |
刑法第121條 |
39 |
劫持船只、汽車罪 |
刑法第122條 |
40 |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
刑法第123條 |
41 |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
刑法第124條第1款 |
42 |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
刑法第124條第2款 |
43 |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
刑法第125條第1款 |
44 |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
刑法第125條第2款 |
45 |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
刑法第126條 |
46 |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
刑法第127條 |
47 |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
刑法第127條第2款 |
48 |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
刑法第128條第1款 |
49 |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
刑法第128條第2款、第3款 |
50 |
丟失槍支不報罪 |
刑法第129條 |
51 |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刑法第130條 |
52 |
重大飛行事故罪 |
刑法第131條 |
53 |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132條 |
54 |
交通肇事罪 |
刑法第133條 |
55 |
危險駕駛罪 |
刑法第133條之一 |
56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刑法第134條 |
57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
刑法第134條 |
58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135條 |
59 |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135條之一 |
60 |
危險物品肇事罪 |
刑法第136條 |
61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137條 |
62 |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138條 |
63 |
消防責任事故罪 |
刑法第139條 |
64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139條之一 |
危害公共安全罪,上海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師,上海刑事訴訟律師 1.主送單位。填寫接受委托的鑒定單位。
2.價格鑒定目的。填寫案件性質,并明確本次委托是用于確定案值或確定拍賣保留價。案件性質指盜竊、搶奪、搶劫、故意毀壞財物等具體案件名稱。
3.涉案物的具體情況。填寫涉案物的名稱、規格、型號、鑒定基準日、數量、購置/出廠日期、購置價格、購置時狀態(全新或二手)等。
填寫的內容應當清楚、準確,與實物相符。沒有實物的,根據已審查認定的相關證據材料如實填寫,并注明沒有實物。如數量、品種較多時,附《物品清單》;委托進行價格鑒定的實物與相關憑證不相符的,在《委托書》上注明原因。
4.鑒定基準日。填寫價格鑒定結論對應的年月日。確定案值為目的的價格鑒定,一般以涉嫌違法犯罪作案日(案發日)為價格鑒定基準日;以變賣處理為目的的價格鑒定,一般以委托日為價格鑒定基準日。
5.作案地點。填寫違法犯罪嫌疑人涉嫌違法犯罪的地點。
6.鑒定要求。根據案件的情況,明確鑒定要求。如實際市場價格、非假冒偽劣商品(真品)市場零售價格、同類合格產品市場中間價格、直接損失數額等。
7.附件材料。填寫實際提供的材料名稱,并注明:“有實物”、“實物照片”、“無實物”等。
所提供材料應當是已審查認定的有關材料。(1)機動車,提供行駛證復印件或車管部門的《車輛情況表》等相關資料。(2)文物、郵品、字畫、貴重金屬、珠寶玉石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提供有關專業部門技術(質量)鑒定證明書。(3)打假案件的假冒商品,提供被假冒方的鑒定證明;打假案件的偽劣商品,提供質量監督部門或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書。(4)無線移動電話機,提供移動設備識別碼(IMEI)串號(小靈通除外,在電話開機狀態下輸入*#06#即可顯示;如無法開機,可卸下電池在電話機背面的IMEI一欄查到),如因特殊情況未能提供的,在《委托書》中注明。(5)電腦產品整機(特別是不能提供所繳實物的),填寫品牌型號和配置情況,包括CPU(中央處理器)規格型號、內存容量、硬盤容量、光驅(CD-Rom/RW、combo、DVD/CD-R等)規格型號。(6)電纜,填寫電纜的規格、型號、產地、品種(銅芯、鋁芯;屏蔽線、硅膠線、耐熱電纜、絕緣電纜、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等)、數量、使用狀況(涉及故意毀壞案件中的在用品,應附有關部門線路檢修工程結算單或提供專業部門的檢驗報告)。(7)其他有關材料。
8.特殊情況說明。填寫需要說明的特殊情況。(1)打假案件中涉及的偽劣產品應說明標價情況,有標價且應當認定的,在《委托書》中注明具體標價,無標價或標價無法認定的,在《委托書》中注明無標價或標價未予認定。(2)涉案物的實物形態在作案過程中被破壞的,說明破壞情況。(3)其他情況。
9.委托單位經辦人和聯系電話。填寫經辦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
10.《委托書》和所附材料應當加蓋公章,填寫委托日期。
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所屬價格認證中心在涉案物價格鑒定中應當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一)受理委托。價格認證中心對價格鑒定目的、范圍明確且涉案物物理狀態清楚的事項,除規定不受理情形外,應當受理。不受理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無法提供價格鑒定所需材料的,可以不受理。
(二)及時組織人員開展工作。
1.安排二名或二名以上價格鑒定人員進行現場或實物勘察。
文物、郵品、字畫、貴重金屬、珠寶玉石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或者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等無形資產,應當以相關技術、質量鑒定為基礎進行價格鑒定。
價格認證中心一般不留存鑒定物品。確因鑒定工作需要留存的,應當征得委托機關同意,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妥善保管,不得調換、損毀送鑒物品;鑒定工作完成后,應當在提交價格鑒定結論書的同時辦理退還交接手續。
2.經公安機關依法審查認定的事實,可以作為價格鑒定依據(銷贓所得數額除外),價格鑒定人員無需重新核實相關的案卷筆錄。
3.應當實行法定節假日值班制度(形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在保證價格鑒定結論客觀、公正、合理的前提下,應當盡量縮短價格鑒定的作業時間。
(1)簡單、常見物品,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日內作出價格鑒定結論。
(2)較復雜的、特殊的鑒定項目,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價格鑒定結論。
(3)另有約定的,在約定期限內作出價格鑒定結論。
(三)規范制作價格鑒定結論書。
1.應當按照統一的文書格式,規范制作價格鑒定結論書。